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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10-24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24
安阳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2022-08-25
安阳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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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市更新工作,转变城市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城市,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与功能的优化调整和持续完善,主要包括: (一)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消除; (二)老旧住区宜居改善; (三)低效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四)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完善; (五)公共设施安全韧性提升; (六)城市生态空间优化修复; (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八)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 (九)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3条
城市更新坚持党的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注重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坚持政府引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多元参与、共建共享原则,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注重集约高效、特色发展。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城市更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秩序。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了解、反映村(居)民的更新需求,组织村(居)民参与城市更新相关活动。
第5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商务、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应急管理、人民防空、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文物、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保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8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城市体检工作。
第9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体检结果,编制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重点更新区域和城市设计要求、组织体系和更新保障机制等内容。
第10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片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区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包括现状调查报告、更新目标、可行性分析、规划建议、资金测算和预期效益。拆除新建、拆整结合类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还应包括建设模式、土地用途、开发强度、城市设计、片区投资平衡估算方案等内容。
第11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项目常态申报和动态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12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综合考虑群众意愿和实施条件,从城市更新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县(市)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年度计划等,应当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
第14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 (二)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一致后共同确定实施主体;无法协商一致,涉及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由业主依法表决确定实施主体; (三)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第15条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更新项目的实施以及后期运营等工作,全过程保障项目质量。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范围、更新方式、更新内容、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土地使用方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成本测算、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式、更新后的效果预测、实施前后的产权情况、意见征询情况等内容。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16条
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提出更新需求和建议,在项目规划编制、方案论证等环节表达意见; (二)自行实施更新,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更新或者与市场主体合作推进更新; (三)依法或者根据协议享有城市更新项目的经营权、收益权和相关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7条
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履行既有建筑安全使用主体责任; (二)积极配合现状调查、意愿征询等工作,提供真实信息; (三)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履行出资以及其他合同义务; (四)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表决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五)遵守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要求。
第18条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二)以生活圈建设为重点,以完整社区建设和创新型产业社区、商务社区建设为主,提升社区宜居和街区经济圈水平; (三)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 (四)综合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实施一体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五)以微改造、拆改结合为主,盘活低效产业空间,提升经济效益,提高资产价值; (六)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动态巡查、维护,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七)按照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综合施策,提高城市排水、节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八)优化绿化空间体系,进行绿色建筑建设改造,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九)尊重城市发展历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延续城市特色风貌; (十)集成运用数字技术,推动形成城市智慧高效治理新体系; (十一)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9条
实施老旧小区更新的,应当整治提升小区环境,消除小区安全隐患,改善老旧小区居住品质。 鼓励老旧小区及其周边地区实施连片改造、整体运营,按照居住街坊、五分钟居住区生活圈等规划要求,整合公共空间、公共资源,完善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支持拆除小区围墙、围栏、煤棚等建(构)筑物,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以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增加公共活动空间,配建绿地、停车场(库)、充电桩、安防、体育健身、养老、托育等设施,实现配套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治共享。
第20条
实施城中村更新的,可以采取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结合等多种方式实施,不搞大拆大建。支持有能力的城中村,统筹自身资源、综合利用土地,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公共服务,实现与城市整体的协调共同发展。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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