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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4-05-3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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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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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对《贵州省乌江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水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删除第八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含磷洗涤剂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删除第八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的“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上述两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