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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法律2025-10-28 · 共 31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0 条
当前版本
1992-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7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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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
第2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第3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4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未依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航行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6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海上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7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8条
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船舶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租人应当按照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融资租赁船舶。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9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况。
第10条
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11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2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立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13条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受偿期限; (四)抵押权登记的时间。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14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立船舶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第15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第16条
除船舶共有人另有约定外,以共有船舶设立抵押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船舶按份共有的,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二)船舶共同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船舶共有人设立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第17条
船舶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船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船舶转让的,船舶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18条
船舶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9条
同一船舶设立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的,其清偿顺序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 (二)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船舶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20条
抵押船舶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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