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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5-10-13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0-13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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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纪念地、纪念设施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八项修改为:“刻画、涂写,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 第九项修改为:“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等摆摊设点,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刻画、涂写”。 第二项修改为:“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 四、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五、删去第三十五条。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属于单位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刻画、涂写或者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张挂、张贴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修改为:“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等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依法扣押涉案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法决定实施扣押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刻画、涂写纪念设施,或者在纪念设施上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张挂、张贴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其中的“行政处罚”修改为“处罚”。 九、将第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周恩来精神”修改为“周恩来崇高精神”。 十、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此外,对有关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