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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省级地方性法规2022-09-29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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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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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9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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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明确的监督重点开展审议。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真实开展国有资产管理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作报告时,应当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同步报告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省审计机关应当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计全覆盖,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计划,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计划,实施后形成专项审计报告及分领域、分地区、分单位的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评价(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报告,有关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清单及前期整改情况,应当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同时提交,作为听取和审议报告的重要参考。 七、加强问题整改监督。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后的三十日内,根据有关审议意见、调研报告、审计报告、评价(评估)报告等,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整改方案。在六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与问责情况、有关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突出问题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由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改与问责情况的报告。 八、加强重大事项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建立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及时掌握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动态,加强日常监督。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以下重大事项: (一)国有资产管理重要部署、重大政策、重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 (二)向国有企业新增资本金注入,或者向产业投资基金增资情况; (三)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或者配置变化情况; (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调整变化情况; (五)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根据重大事项监督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或者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特定类别、行业、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可以要求省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可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九、加强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与国有资产的转化和流动的监督,推动国有资产监督与预算审查监督相互融合、延伸拓展。加强监督成果互相运用,作为提出有关审议意见、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衔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效益化管理水平。 (一)完善预算决算相关报表体系,拓展对预算资金形成的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国有资产情况的反映。 (二)加强国有资本运营收益管理,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各类依托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依法纳入预算。将国有资产存量情况、运营管理情况作为预算管理的重要基础,科学合理编制收入预算,严格审核配置新增资产。 (三)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发挥其对国有资本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的统筹约束和支持保障作用。明确实施条件,完善决策程序,严格预算管理,提高向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金、向产业投资基金增资的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对新增国有资产的形成方式和资金来源监管,防止违法违规举债、新增隐性债务。加强政府债务形成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完整、高效使用、收益可靠。 十、加强国有资产联网监督。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的具体工作,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向数字化转型发展,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汇聚联通,并与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互联互通,实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数据和信息。 十一、加强信息公开监督。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五年规划、年度监督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关决议、审议意见等,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内容、时间节点等要求。各类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以及各类国有资产基础数据、监管制度、监督检查等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产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加强横向协同。预算工作委员会与相关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健全沟通衔接机制,加强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监督项目衔接,及时互相交换相关重要信息、重大问题、典型案例,共享相关专项审计报告、追责问责信息。必要时,协同做好有关国有资产的问题整改或者审计整改跟踪监督。 十三、加强上下联动。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市县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指导,建立国有资产监督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在听取和审议报告、重大事项监督、审计整改监督等方面形成工作联动。开展国有资产监督有关重大活动,可以提前委托市县人大常委会调研。 市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执行。 十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