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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5-12-31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2-31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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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环保、工商、水利、人防、文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利、国防动员、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 (二)将第十五条中的“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项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将第二项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将第四项中的“卫生、食品药品、文化广电、环保、工商”修改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 (四)将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中的“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机关”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五)将第二十条第四款中的“土地、水利、交通、林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