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废止的决定2022-06-20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6-20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的 决定 (2021年12月9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新宾满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八条修改为:“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村庄、集镇建设的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管理、文物古迹保护、环境保护、水利设施保护和水土保护的要求。” 2.第十条修改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生活用地、取水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地点和范围,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3、第十一条删除。 4、第十四条修改为:“新建和改建跨越、穿越县级以下农村公路的设施,按照相关规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施工。”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禁止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爆破、取土、倾倒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6、第二十五条删除。 7、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罚款。” 因原条例的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删除,故后续法条及条例罚则中涉及法条依次前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