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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法律2009-04-24 ·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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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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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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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3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5条
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9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1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12条
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13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15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将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16条
提请批准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提请批准条约和协定的议案,交外事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外事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核结果的报告。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第18条
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19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20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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