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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法律2009-08-27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9-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 6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2009年8月27日删除)
第3条
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4条
企业必须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5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6条
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
第7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8条
中国共产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
第9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10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11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女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12条
企业必须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改造和发展。
第13条
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采取其他分配方式。
第14条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15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16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17条
设立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五)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六)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18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19条
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二)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20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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