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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修正案
2001-08-31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1-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共 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