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7-08-08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6-1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查看此版本
2023-04-2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查看此版本
2017-08-08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当前版本
2004-06-26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朝鲜语言文字是朝鲜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履行职务时,通用朝鲜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
第4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言文字工作中,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促进朝鲜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语言文字方面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二)制定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
(三)监督、检查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
(四)组织和管理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及推广工作;
(五)开展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学术交流及朝鲜语言文字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协调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6条
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县(市)朝鲜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朝鲜语言文字工作。
第7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8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朝鲜语规范委员会,按照朝鲜语规范化原则,制定保持中国朝鲜语特色,便于国际间交流的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方案。
第9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朝鲜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软件的研发,建立多用途的朝鲜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实现朝鲜语言文字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10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科研工作,组织和支持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专家、学者对朝鲜语言文字基础理论和应用问题进行研究,推进朝鲜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11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朝鲜语言文字人才队伍的建设,发挥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专业优势,通过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朝鲜语言文字人才队伍的建设。
第12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和制发公文、会议材料等有关资料以及口语表述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13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公章、公告、奖状、证件、牌匾、标语、广告、标志、路标等应当并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州、县(市)翻译机构负责核准。朝鲜文应当使用经中国朝鲜语规范委员会审定并公布的规范化、标准化用语。书写标准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朝鲜族公民,可用朝鲜文字填写各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以及撰写其它各类文书。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用工、录用国家公务员或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之外,通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考者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的一种语言文字进行笔试和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熟练掌握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双语"人才。
第15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职务时,应当通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合理配备通晓朝鲜语言文字的人员,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
第16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朝鲜族公民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信访部门,应当配备一定比例的朝鲜族或者通晓朝鲜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第17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的教育工作,尊重和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重视朝鲜语言文字教师的培养和培训,积极拓宽朝鲜语言文字教师引进渠道;提倡和鼓励开展激发非朝鲜族公民学习朝鲜语言文字兴趣的各类活动。
朝鲜族幼儿园和朝鲜族学校应当加强朝鲜语言文字的教学研究,规范朝鲜语言文字的使用,正确把握和处理 "双语"教育,构建和谐语言环境。
第18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朝鲜族学生就读本民族学校的需求;保障辖区内朝鲜族学校或者教学点配备朝鲜族教师队伍,开足、开齐相关课程;保障散居在边远山区的朝鲜族学生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鼓励州内有条件的非朝鲜族中小学校设置朝鲜语言文字课程。
第19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应当加强朝鲜文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不断增加朝鲜文出版物的种类,提升质量,保障朝鲜族公民的基本阅读需求;保障同步编译出版朝鲜文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教辅材料;保障朝鲜文课外读物、科普类读物的编译和出版;保障朝鲜文多媒体出版和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广泛使用。
第20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以朝鲜语为主的广播、电视及其他新兴媒体,保障朝鲜语节目的制作,加强对影视片的朝鲜语译制工作。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