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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8-01-23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1-23
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实现泰山生态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管理以及其他与生态保护相关的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3条
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坚持 科学规划、 尊崇自然 、严格保护、公众参与 的原则。
第4条
泰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的领导。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泰山景区管委会)负责泰山景区生态保护 的 统一管理工作。
第5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和渔业、农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林业、旅游、食品药品 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 做好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泰山景区生态补偿 机制 ,对因 政府实施 生态保护 政策给 单位和个人 造成损失的 , 应当 通过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等形式进行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生态补偿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及社会资助等渠道筹集。
第8条
每年6月9日为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日。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生态旅游、文明旅游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和个人参与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 鼓励和引导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 开展 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教育 活动 。
第9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 设立并 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鼓励 公众对破坏泰山景区生态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 保护 泰山景区生态 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10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 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 有关 组织对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 损害泰山景区 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 保 护
第11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制定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制定、修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12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和生态修复需要,合理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设置醒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游客进入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
第13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泰山山体的保护。对已遭到破损或存在破损隐患的泰山山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修复治理。 修复治理不得对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14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修复治理责任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修复治理或修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泰山景区管委会组织修复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引发地质灾害不予修复治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5条
本条例所称 泰山景区是指《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泰安市辖区内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和外围监控地带。 本条例所称泰山山体是指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山体。 在泰山景区 周边的 大津口乡、黄前镇、下港镇等乡镇(街道)内 从事 有关 泰山山体保护与修复治理、泰山石等地质资源、泰山水资源及黄前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 等方面的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16条
禁止在泰山景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的信息监测网络,保护泰山景区山地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第18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封山育林、人工造林等方式合理配置植物群落,形成生态功能完善、季相变化丰富、 具有 观赏价值和泰山植物特色的生态体系,维护生态平衡。
第19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 对 林业有害生物 进行 预测预报, 建立 以生物防控为主的综合防治 措施 ,确保森林 安全 健康。 禁止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泰山景区。 严防松材线虫等危险性有害生物侵入 。 禁止松类植物及其制品进入泰山景区。
第20条
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对泰山景区内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普查、监测,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根据实际划定保护范围,通过设置标志牌、保护栏、电子监控、语音警示等防护措施,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 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唐槐、汉柏、望人松等特别珍稀的古树名木定期监测,实行一树一策、一树一档。对树势较弱的古树名木通过生物、物理和机械等措施进行复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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