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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8-04-16 ·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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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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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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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加 强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 ,控制污染, 保护环境 ,节约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
第2条
本 条例 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 的 分类 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和 源头减量及其相关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庭装修废弃物、绿化 作业 垃圾、动物尸 体 、粪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3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将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第5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 快递 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第6条
生活垃圾 分为 以下四类: ( 一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 可循环再 利用的 物品。 (二)餐厨垃圾,是指餐饮垃圾 、 废弃食用油脂 、家庭厨余垃圾 以及 废弃的蔬菜、瓜果等 有机易腐垃圾 。 ( 三 )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 物质。 ( 四 ) 其他垃圾,是指除 前三项 以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 在 有处理条件 的 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7条
生活垃圾 应当 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 遵循 政府 主导 、全民参与、城乡统筹、 系统推进 的原则 , 实行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管 理。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和 分类工作,建立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 用地 和建设, 保障 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和 分类 管理 的 资金投入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 内生活垃圾 分类的 日常管理 工作 。
第9条
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市 生活垃圾分类 管 理工作 , 组织实施本 条例。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 的 分类管理工作 。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 活垃圾 集中转运 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 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 回收利用 管理 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规划、农业、林业园林、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卫生、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 管 、 旅游 等行政管理部门 和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供销社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和 分类 管 理 的相关工作。
第10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和 分类 投放的 宣传 、 指导 , 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 村规民约 、社区 居民公约 , 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 、动员 、 督促村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和 分类 投放工作 。
第11条
工会、共 产主义 青 年 团、妇 女 联 合会、科学技术协会 等 组织 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 和 分类 的宣传 动员 , 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 和 分类 活动。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 、 餐饮 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 制定 行业自律 规范 ,开展 本行业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 和 分类 的 培训、 技术指导 、 实施评价,引导、督促会员单位 参与 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 和 分类活动。
第12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 建 立 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和 分类宣传教育基地 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 通过媒体 宣传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和 分类的 知识及 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 和 分类 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培养和提高 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 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和分类 意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来穗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来穗人员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 源头 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13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14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 明确 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 向社会公布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 市供销总社,编制 低值 可回收物目录、拟定 推动 低值可回收物 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 报市 人民 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统筹组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 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15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 产生生活垃圾 的 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厨余垃圾应当沥干后投 放 。 (二)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 三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有可回收物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 回收。 ( 四 ) 废弃的年花年桔 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 。 (五) 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 家具 ,应当预约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 , 或者 投放 至指定的 回收 点 。 (六) 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 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 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 预约回收 ,或者投放至 指定的 回收 点 。 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向 收集单位 交付 的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分类 标准 。
第16条
餐饮垃圾产生 者 应当按照 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 规定 , 对餐饮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油水分离。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应当 单独分类 并密闭存放。 集贸市场、超市管理者应当 将 废弃 果蔬菜皮粉碎、脱水预处理后,投放至 有餐厨垃圾标识的 收集容器内 。
第17条
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 实行 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 二 )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 投放 , 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 、 方法的图文资料。 ( 三 )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应当 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 四 ) 制止混合已分类 投放 的生活垃圾 的行为。 ( 五 )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 餐厨 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 ( 六 )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 十 日前向 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的台账。
第18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应当根据本责任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种类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合理 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 餐饮垃圾产生 者应当配置 相应数量、符合标准的专用收集容器。
第19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 包括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的 要求、模式以及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相关责任等内容。 实行小区清扫保洁服务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对生活垃圾投放结果不符合分类标准的责任作出相应约定,督促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市 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将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纳入其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20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 组织编制 可回收物 回收 网点 布局 规划 , 合理布局 可回收物 分拣中转站、分拣中心以及回收点 , 并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的衔接 。没有条件单独设置可回收物回收点的,应当与生活垃圾收集点合并设置。 市供销总社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建设 和运营 与生活 垃圾分类收运设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分拣中转站和分拣中心, 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 预约回收 服务以及 可回收物目录 、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 从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 经营者 ,其经营场所选址 和设置 应当符合 再生资源回收 网点 布局规划 和设置要求, 通过 预约回收 或者在 可 回收物回收 点定时定点回收等方式提供 便民 回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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