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4-16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4-16
遵义市海龙屯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海龙屯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龙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海龙屯保护以及在海龙屯保护区域内从事游览、考察等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龙屯(古籍文本和文物本体相关碑刻称龙岩囤,民间约定俗成称海龙囤)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播州杨氏土司军事防御城堡遗址,主要包括城防设施、行政及生活设施、手工业设施、交通设施以及水井遗迹等。
海龙屯保护区域包括保护范围(即面积160.42公顷的遗产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即面积1127.79公顷的缓冲区),具体范围以国家文物局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确定的界线为准。
第3条
海龙屯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海龙屯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龙屯保护工作的领导,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海龙屯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海龙屯的保护实施监督和指导,海龙屯管理机构承担海龙屯的日常保护职责。
市及汇川区人民政府文化、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务、林业、公安、环境保护、交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海龙屯保护职责。
第5条
海龙屯保护经费按照下列方式筹措:
(一)国家、省专项补助经费;
(二)市、汇川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经费;
(三)展示利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海龙屯保护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
第6条
海龙屯保护和利用应当依法维护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龙屯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海龙屯的行为。
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对在海龙屯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8条
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破坏海龙屯遗址、资源、环境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龙屯保护纳入本市和汇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相协调。
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海龙屯文物保护与利用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10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文物保护与利用详细规划,制定海龙屯保护工作年度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海龙屯保护相关工作,应当符合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
第11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世界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以及保护区域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
第12条
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编制,经专家论证后依法履行报批审定程序。保护方案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禁止进行遗址复建。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13条
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与海龙屯保护、展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对保留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超过原有占地规模及建筑体量。
第14条
海龙屯保护范围内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海龙屯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对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海龙屯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汇川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予以拆迁。
第15条
海龙屯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建筑、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和谐的活动。
第16条
在海龙屯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征求海龙屯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建筑规模、建筑高度和容积率等必须符合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的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进行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不得破坏海龙屯环境的整体性、历史性与和谐性。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17条
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对海龙屯实施严格保护。
第18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海龙屯日常监测巡查、安全管理、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定期通报等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对影响海龙屯文物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配备防火、防雷、防洪、防盗、防虫、防地质灾害、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海龙屯文物本体的安全。
海龙屯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危及海龙屯文物本体安全和破坏其历史风貌及自然环境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按规定报告。
第19条
海龙屯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保护记录档案,采取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记录海龙屯保护工作情况。
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海龙屯有关的文物以及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龙屯管理机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海龙屯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地下埋藏的文物。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