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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7-12-01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2-01
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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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忻城土司文化遗产,包括忻城土司文物和忻城土司非物质文化遗产。
忻城土司文物是指现今遗存的,体现忻城土司制度实施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生产、生活等活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忻城土司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历史上形成的,与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4条
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加强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6条
忻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
县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7条
忻城县人民政府根据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忻城土司文化遗产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数量、现状、传承、利用、管理等情况。
第8条
忻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化(文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他各类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9条
忻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
第10条
忻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历史文化知识,增强公众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有序参与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依法保护忻城土司文化遗产,有权制止、举报和投诉破坏、损害文化遗产的行为。
忻城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12条
忻城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忻城土司文化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文化的发展和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利用。
第二章 文物保护
第13条
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忻城土司文物的调查、整理、研究、保护等工作,建立忻城土司文物信息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文物信息资源对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忻城土司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申报工作。
对新发现的忻城土司不可移动文物,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土司研究、文物鉴定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由市人民政府、忻城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忻城县人民政府申报为更高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对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参照本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忻城土司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的认定工作。
对文物所有权人或者持有人书面申请要求认定为忻城土司文物的,受理申请的本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文物的等级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认定。
第16条
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莫土司衙署应当予以重点保护,依法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建设和完善保护设施。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莫土司衙署的管理监督。
第17条
莫土司衙署设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范围为准;建设控制地带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并公布的建设控制地带相一致。
第18条
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依据保护规划严格执行。保护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委托的文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忻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文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负责。
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已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19条
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衙署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拆除。
不得擅自在距离古建筑围墙边缘五米之内,现存官塘池岸周边二十米之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20条
莫土司衙署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衙署相协调,不得危及衙署安全,不得破坏衙署的环境和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在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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