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01-07-22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1-07-2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深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统称计划)和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算应当坚持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预测性和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计划和预算草案。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5条
计划、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对计划、预算进行初步审查。
第7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计划预算委员会通报计划预算编制的情况,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半月,向计划预算委员会提交下列审查材料。 (一)年度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预期目标和重要指标、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按行业划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分项计划表; (三)预算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包括科目列到款、重要的列到项的收支总表、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各部门收支预算、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四)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预期目标、重要指标和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要行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五)初步审查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8条
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计划、预算编制情况,调查了解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计划、预算安排的意见,对计划、预算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9条
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计划、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计划预算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第10条
初步审查结束后,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向计划、财政部门通报审查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计划草案; (三)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五)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六)预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中长期计划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市人民琨政府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13条
对计划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安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指导思想; (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四)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14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第15条
对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崐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预算结构是否合理。 (三)预算编制是否体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有隐瞒、少列或者虚列的情况; (五)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合理,是否贯彻了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和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确保重点的原则,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到代表中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与计划、预算有关的问题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审查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一期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本期计划、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恰当;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证计划、预算实现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计划、预算的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就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并交计划预算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就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计划预算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修正案应当对所提议盼事项、理由作出详细说明;提出增加支出的修正案,必须相应提出增加收入或者减少其他支出的具体方案。
第19条
主席团决定将修改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议案提交大会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议案,再就关于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修正案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计划、预算。
第2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的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计划预算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的报告应一并向社会公布。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