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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8-03-31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3-31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6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蒙山生态环境保护,合理利用蒙山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蒙山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蒙山,是指平邑县、蒙阴县、费县、沂南县行政区域内的蒙山山脉及其覆盖区域,具体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蒙山保护总体规划确定。
第3条
蒙山保护范围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区域。 自然保护区为特殊保护管理区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蒙山风景名胜区为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第4条
蒙山保护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5条
蒙山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山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山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蒙山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平邑县、蒙阴县、费县、沂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工作。 蒙山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第7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有关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蒙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蒙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利用的具体工作和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物、环境保护、宗教、体育、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蒙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蒙山保护相关工作。
第8条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和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蒙山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因蒙山保护对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给予扶持。
第9条
对在蒙山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10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县人民政府、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林业、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蒙山保护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蒙山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划定蒙山的保护范围,明确蒙山保护范围内有关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蒙山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11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统一组织编制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12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整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蒙山风景名胜区平邑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蒙阴风景区总体规划,完成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
第13条
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界定蒙山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 (二)明确风景名胜资源的类型和特色,评价资源价值和等级; (三)确定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四)划定蒙山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五)明确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六)核定蒙山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七)风景游赏、基础设施、居民点协调等专项规划。 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需要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提出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执行的重要控制指标或者要求。
第14条
蒙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等控制要求,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15条
蒙山保护总体规划和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16条
城乡规划区与蒙山风景名胜区重合的区域,城乡规划应当与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协调一致。已经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不符合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应当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17条
编制蒙山保护范围内各类规划,应当突出蒙山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传统风貌,维持生态平衡。
第18条
蒙山保护范围内各类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经批准的各类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或者备案。 第三章 建 设
第19条
蒙山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蒙山保护总体规划和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20条
蒙山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绿化、环保、消防、防洪、安全、供电、供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节水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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