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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05-31 ·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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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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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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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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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落实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符合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3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在相应的副职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4条
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5条
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
第6条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7条
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8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免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9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和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任免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10条
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
第11条
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职务。
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12条
批准撤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决定撤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批准罢免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第三章 任免案的提出
第13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副职中提名。
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由主任会议在相应的副职中提名。如果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另提人选。另提的人选应当先任命为副职,再决定代理职务。决定的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14条
决定任免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由省长提名。在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15条
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省人大代表中提名。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会议提名。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第16条
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
第17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
第18条
批准撤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该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19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和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第20条
批准任命、批准罢免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决定撤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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