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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城市公园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7-02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7-02
七台河市城市公园条例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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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规范城市公园的管理与服务,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设施,以游憩为主,兼具生态、美化、防灾、健身、文化娱乐和科普教育为主要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具有公园性质的广场等。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4条
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突出公益性,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5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区县所属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6条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其管理部门确定管理机构或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管理机构,并向所在区(县)公园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单位及其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8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公园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境、满足游人需求等多种功能的需要。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应当做到数量、规模、布局科学合理。
第9条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10条
公园内应当根据游人容量和公众需求合理设置公厕、座椅、园灯、垃圾箱等公共服务设施,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11条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当按照《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显著指示标识。
第12条
人员密度较大的公园应当设置公安警务室或流动警务站(车),负责公园治安管理。
第13条
公园内设置水、电、热、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它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避开游人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点,不得危及游人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生长。 公园内已建成的水、电、热、燃气、通信等管线不符合前款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 已建成的公园应当严格控制地下空间开发,确需开发公园地下空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开发公园地下空间,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妨碍公园植物生长。
第15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工程、城市重大防灾救灾等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 占用公园用地时包含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承担相应的绿化费用。
第16条
公园建设应当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技术和新产品。 新建公园应当因地制宜,通过建设透水铺装地面、人工湿地等方式,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对已建成的公园应当进行合理改造,增强公园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17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园管理服务规范和技术养护规范,指导公园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服务和养护工作。
第18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对公园进行维护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城市公园管理制度;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 (四)保持公园设备设施、园林景观和园容园貌良好; (五)负责公园内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六)制止破坏公园设施、景观和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行为,维持正常游览秩序; (七)鼓励、支持并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八)建立健全城市公园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19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公园设备设施、园林景观和园容园貌保护工作: (一)公园内园林绿化良好、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 (二)公园内植被品种适生、美观、无病虫害; (三)保持公园现有水域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改变用途,并保持水体清洁; (四)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城市卫生有关标准和要求,清冰雪不得使用融雪剂; (五)及时更换、修复损毁、缺失的设施。
第20条
公园入口处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禁止行为警示标识;园内各路口应当设置引导标识;园内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园内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识。 园内各类标识应当规范清晰、整洁完备,标识文字应当用规范的汉字,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外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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