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8-06-04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6-04
河南省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气候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气候要素中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3条
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趋利避害、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特点,将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和论证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跨行政区域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合作共享。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护与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促进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领域的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意识。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气候资源探测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需要,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气候资源探测环境,建立和完善气候敏感区、重要生态气候区等重点区域气候资源探测站网,提高气候资源监测能力。
第10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承担气候资源的探测任务。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在相应职责范围内承担气候资源探测任务。
第11条
从事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探测资料。现有探测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确需新建探测站(点)的,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将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时段、探测要素、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和目的用途等相关信息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在备案范围内进行探测。
第12条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需要进行气候资源探测的,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有关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规定执行。
第13条
气候资源探测应当执行国家气象探测标准和规范,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 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14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所在地的气象探测资料汇交共享平台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汇交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及相关文档汇交至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15条
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收集、审核、处理、存储、传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和保密规定。
第16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共享。
第17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候资源探测结果,定期发布全省气候资源信息公报。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城乡绿化、湿地保护等措施,修复、优化生态环境,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
第19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开展气候资源评价,为保护气候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展气候资源影响评估,对本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等内容作出评定估计。气候资源影响评估的结论应当作为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的依据。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