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09-05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9-05
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参与,遵循以人为本、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以及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8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积极宣传文明规范、文明礼仪,报道文明行为先进模范,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学校等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9条
全社会鼓励下列行为: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二)见义勇为;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活动;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10条
全社会倡导下列行为:
(一)爱护公共设施,节约公共资源;
(二)遵守公共秩序,注重公共礼仪,言行举止得体,主动为老弱病残幼孕人士让座,保障无障碍通道通畅;
(三)养成绿色生活习惯,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减少噪声、粉尘、臭气等排放;
(四)尊重不同地方、民族、群体的文明风俗习惯;
(五)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文明祭扫,合理消费;
(六)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爱护名胜古迹,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七)合理使用社区共有空间部位、设施设备,保持社区有序、整洁、美观;
(八)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热心服务,奉献社会;
(九)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十)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第11条
城市、镇建成区内携犬出户的,应当由成年人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并及时清除所携犬只的粪便。
不得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养犬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2条
在建筑物的阳台、窗户、屋顶、平台、走廊等空间,不得进行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浇灌、清理等活动。
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第13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区域禁止吸烟。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比赛演出区域内禁止吸烟。
前两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协助取证,并可以拒绝服务。
第14条
在公共场所组织集会、娱乐、广场舞、商业展销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每日二十时至次日八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15条
不得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涤、捕捞等活动。
城市、镇建成区禁止水域的范围和禁止的活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
第16条
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
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应当低速通过。
行人不得在车行道上招呼停车、等车、发放广告、兜售物品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不得滞留、嬉闹,遇机动车礼让时应当快速通过。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安全通行和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和其他车辆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17条
在允许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上,应当按照路面指示方式停放车辆。
不得以摆放物品、清洗车辆等方式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18条
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时不得妨碍共有道路通行,不得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得占用、损坏绿地,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住宅小区内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19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健全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以及标准,积极培育地方特色文明品牌。
第20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支持和推动各种形式的群众性创建活动。
鼓励和支持按照规定设立民间道德奖项,对有关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