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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18-04-18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4-18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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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美丽、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3条
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4条
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住房和规划建设、环保、农牧、林业、市场监管、公安、卫生、交通、水务、国土、文化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5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培养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7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8条
应当会同县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制订本县城镇容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9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市容管理的要求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定期维护。
第10条
设置宣传栏(牌)、广告牌、标识牌、商铺牌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悬挂横幅、做到文字规范,内容健康,安全牢固。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彩门、充气广告、过街广告的,须经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镇街道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必须征得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因紧急维修供给水、燃气、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挖掘道路,不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先报告市政公用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12条
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对建筑工地施工场地应当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路面硬化、拆迁工程洒水、渣土运输车辆车轮车身冲洗和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或者遮盖等规定。
第13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防粉尘和防噪音措施,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夜间施工的,应当于二十二时前停止施工,在重大活动或者中考、高考期间,位于居民区、学校附近的施工工地,应当停止施工。
第14条
建设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备案,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渣土处置量、处置地点、运输工具、扬尘控制措施等。 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提出具体要求,指定运输线路和运输时间并核发渣土运输准运证。 申请人应当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15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实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持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准运证,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准运证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城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准运证不得伪造、出借、涂改、转让、买卖。
第16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1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悬挂物品等; (三)不得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四)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五)不得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等公共场所晾晒、压碾农作物、堆放沙石、粪土垃圾、倾倒污水杂物和清洗车辆; (六)新建房屋设置垃圾道口、排烟孔洞,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不得朝向街面或者公共场所,已设置的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清洁; (七)严禁将餐厨垃圾、生活污水直排黄河或者其他河道。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沿街树木、绿篱、绿地、花坛的整洁美观。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禁止向绿化带、树池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禁止在绿化物上挂晒衣物和设置其他附着物。
第19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墙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污损不洁影响市容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清洗、更换;对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险建(构)筑物,其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者拆除,拒不修整或者拆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修整或者拆除。搭建、封闭阴阳台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第20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利用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完好;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司乘人员应当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载运液体、气体、散装货物及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封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载装污染物、运输特种危险品的车辆不得沿街停放,须按指定线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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