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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地方法规2018-10-16 · 共 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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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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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东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倡导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监督考核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经济与信息化、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水行政、林业、农业农村、统计、海事、海洋与渔业、卫生健康、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审计、民政、科技、商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协助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5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发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作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6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知识纳入本市干部培训内容。
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生态文明意识的培养、教育,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主题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宣传报道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并配合有关单位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一节 生态文明建设与发展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宗旨目标、生态文化、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责任、生态安全、制度保障等内容,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相衔接,逐步落实多规合一。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未经原程序审议通过的,不得擅自改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划,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的规模、结构和布局,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优化城乡空间结构,通过优化城镇功能分区、完善城乡布局,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保证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优先的地位。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严禁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划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10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布局和省水环境功能区划,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划定、调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环境功能区。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落实土地管理责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严格执行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制度,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低效用地等二次开发利用,依法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优先保障河湖生态治理用地,严禁非法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鼓励和规范城镇地下空间合法合理开发利用和城镇土地立体化开发利用。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重点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物流、都市农业、生态旅游、节能环保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制定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产业政策,及时完善并公布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产业引导退出工作的开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产业引导退出工作。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进产业引导退出工作。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搭建循环经济发展平台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企业,以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为重点,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规范发展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提高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15条
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积极推动实施园区集中供热(冷),鼓励燃气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实施,继续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
市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节约能源工作,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落实节约能源相关制度;推动企业等用能单位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促使能效水平持续提升。
第16条
以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以及重点监管企业为重点,建立清洁生产信息通报机制,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17条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购买绿色供应链企业产品、中国环境保护认证产品等节能环保产品和资源再生利用产品。
倡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绿色采购制度。
第18条
鼓励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再生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励生产者在严格执行产品包装标准的前提下,简化产品包装,避免过度包装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鼓励和倡导商场、超市、菜市场、商品专业市场、各类商品零售门店使用环保购物袋。
鼓励使用草绳等原生态环保材料捆绑包装农产品,逐步淘汰工业胶带、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包装材料。
第19条
推行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能耗统计、能耗监测、能源审计工作。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在土地出让、立项、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过程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建筑屋顶和立面采用立体绿化或光伏发电材料,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绿色建材;鼓励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20条
限期淘汰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投放,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充气、充电设施。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行车基础设施建设,修建畅通便捷的自行车道,改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条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他物品在绿色植被上停放。
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完善站点交通配套设施,科学规划公交路线,顺畅接驳轨道交通,倡导绿色出行,修复、连通周边绿道,增加绿道夜间照明和电子监控设备,提高绿道的利用率和平安系数。
第二节 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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