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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0-12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0-12
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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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梵净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规范资源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梵净山内规划建设、资源环境保护及其相关利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梵净山,是指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包括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与其相邻的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梵净山—太平河省级风景名胜区、印江木黄省级风景名胜区部分区域及其他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3条
梵净山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管理、共抓保护、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梵净山实行分区保护管理,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是指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茶元片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级保护区是指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茶元片区的实验区、梵净山—太平河省级风景名胜区凯文村至太平社区沿河一带、印江木黄省级风景名胜区金星村片区。
三级保护区是指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梵净山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梵净山保护协调机制,对相关主管部门和梵净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梵净山保护工作。
梵净山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梵净山保护工作。
第6条
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局、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梵净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梵净山保护、利用的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遗迹、人文景观等方面的保护管理制度;
(三)保护梵净山自然生态系统、地质遗迹等,组织开展与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科研、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负责公共基础设施和有关建设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会同县、乡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梵净山管理执法协作机制、社区共管共建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梵净山管理机构根据保护管理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所在区域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梵净山资源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梵净山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梵净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或者生产生活受到限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分配、产业发展扶持、技术培训指导等方式给予补偿。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梵净山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梵净山保护管理情况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工作。
第9条
鼓励梵净山内村组、社区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共同参与梵净山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举报或者劝阻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行为。
对梵净山保护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0条
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梵净山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梵净山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统筹资源配置、明确分区保护管理、合理布局村寨、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进行编制,并与梵净山内已依法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规划相衔接。
第11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涉及梵净山的乡规划、村寨规划、旅游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梵净山保护规划,并征求梵净山管理机构意见。
第12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的原则,组织编制梵净山内的村寨规划,实现村寨规划全覆盖。
编制二、三级保护区内的村寨规划,应当预留原有居民住宅用地。
原有居民房屋确因保护需要不能改建、扩建的,可以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13条
一级保护区内,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除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科研教学、观光旅游和不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原有居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外,禁止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以及其他破坏资源或者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
三级保护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梵净山保护规划,禁止开发建设与梵净山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各类项目。
第14条
梵净山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征求梵净山管理机构意见。
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手续报梵净山管理机构备查。
建设项目施工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进行施工,将弃渣、弃土堆放在专门的弃土场,不得乱堆乱弃,不得破坏周围的自然景观、水体、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修复生态;项目验收时,应当有梵净山管理机构参加。
第15条
在梵净山内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有居民确需新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房屋高度不得超过12米,建筑风格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征,与周围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16条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在梵净山内的村寨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转。
禁止在梵净山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17条
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梵净山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研究,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利用综合信息监控管理系统,对植物、动物、大气、水体等实施动态监测,为梵净山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梵净山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名录,并设立保护标志。
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场馆,编制科普视听资料,展示、宣传梵净山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风貌。
第18条
梵净山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毗邻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完善火情监测预警体系,实行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
第19条
梵净山管理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梵净山野生植物特别是梵净山冷杉、珙桐等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做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资源质量。
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20条
梵净山管理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梵净山野生动物特别是黔金丝猴、大鲵等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防止人为破坏和干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禁止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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