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7-12-22 · 共 6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7-12-22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10-09-25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公路事业发展,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本条例对村道和专用公路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4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把公路建设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5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区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公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容园林、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公路管理工作。
第6条
本市应当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与北京市、河北省以及周边地区建立区域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协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促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
第7条
本市鼓励加强公路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公路技术和设备,提高公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公路规划建设
第8条
公路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与国家公路网规划、区域公路网规划、本市城市道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公路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的科学性、合规性、经济性等进行论证。
第9条
本市省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区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区公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编制,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由区公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10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征求公路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需要与公路相连接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1条
公路建设应当依据公路规划和计划,结合公路功能和地质情况,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12条
公路建设应当节约使用土地。公路建设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13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
新建、改建公路建设项目,其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指向清晰、易于识别。
新建、改建公路需要安装道路交通智能管理设施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并组织安装。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变更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15条
公路地下管线的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公路年度建设计划衔接。
新建、改建公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公路协调建设。
第16条
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两年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设施移交接管手续。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建设单位对公路进行养护管理。
第17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分界的调整,应当结合公路网规划和城市道路网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城市道路网规划同时承担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公路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城市道路管理。
第18条
根据城乡规划需要拆除、废弃公路的,承接单位应当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拆除、废弃的公路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19条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养护定额、养护规范、路况及检测评定结果等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
收费公路养护计划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参照前款规定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20条
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是公路养护责任单位。
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公路养护应当推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