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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地方法规2018-12-19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2-19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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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 了 加强 和规范 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 发展 和社会 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 普设施 建设、科普活动开展、科普组织和科普人员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3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 。 科普工作应当 遵循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普惠共享的原则 ,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促进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氛围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开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
第4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 科普经费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完善 科普设施 ,加强 科普工作者队伍建设 ,依法 保障公民参与科普活动 的权利 。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和完善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 定 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 ,其日常 相关具体 工作由本级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
第5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 组织编制 和实施 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规划,定期开展科普统计、通报和检查、督促工作 , 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 科学技术协会根据科普工作规划 编制 和组织实施 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全民科学素质水平监测评估 并向社会公开 。
第6条
发展 和 改革、财政、 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计生、 市场监督管理、 农业、 林业、海洋渔业、 气象 、交通 运输 、 旅游、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等 主管 部门 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 在其职责范围内 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7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并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 。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社会组织 应当结 合相关 领域、行业 特定纪念日和 各类 主题活动, 向公众开放相关科普设施, 利用 自身科普资源和 大众传播媒介,组织 开展 科普活动。 市和区县(市)各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公众平台应当结合各自领域、行业科普宣传的需要,开设科普专题,围绕本领域、本行业科技知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 。
第8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自身各类科普资源和大众传播媒介,组织 开展以食品 药品安全 常识、食品 药品 虚假宣传防范知识 等 为主要内容的 宣传、教育活动 。
第9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普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科普宣传、研究、创作、出版的人员,科普场馆、中小学校、青少年宫等设立的科技辅导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科普工作人员,科普类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等。 科普工作者享有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接受委托承担科普活动项目 ,并 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科普工作者 获得 的 县级以上科普工作奖励、指导学生 参加 县级以上科技类竞赛 获得的奖励 、完成并获验收通过的 受 委托科普 活动项目 等, 可以 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10条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依法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物等方式资助科普事业。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产业,从事科普服务和产品开发,开展科普影视制作、科普图书创作与出版、科普展品 展具 研发、科普动漫游戏开发、科普网站 和新媒体公众平台 开发与维护、科普旅游等活动。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普成果纳入本级科学技术奖范围,对在科普工作中 作出 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12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科普设施建设, 将 科普设施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并将 科普 场馆建设 列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根据国家、省相关 建设、服务 标准和 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文化特色, 科学 合理规划科普场馆 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 镇 ( 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 、 支持村( 居 ) 民 委员会整合 利用农村文化 服务设施 、社区综合服务 设施 等 ,建立基层科普设施。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合作建设科普设施。
第13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建设专业类、行业类的科普场馆。 鼓励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实验室、陈列室、生产设施 或者其他场地、设施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科普资源丰富的特点,面向公众每年定期集中展示、宣传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 。
第14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信息化建设,整合部门、行业、区域科普资源,实现科普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科普场馆应当加强信息化 、智能化 建设 , 开发 数字 科普 资源、应用程序等 智慧服务平台,提升科普场馆的公共服务能力 和品牌价值 。
第15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场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 具体办法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 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另行制定 。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
第16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为宁波市科普教育基地: (一) 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 科普教育 活动场所; (二) 有明确的 向公众 开放 的 时间; (三) 有内容明确的科普展示 、宣传 和教学资源; (四)建有科普教育网站或者在 门户 网站设立科普栏目; (五) 有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 六 ) 有 开展日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 专项经费; (七) 有年度科普活动计划 和相关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制度 ,并按照 计划 组织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受理市科普教育基地申请, 并 会同市科学技术 、教育 等部门 组织专家予以评审、认定。经认定的市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编制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本地科普的实际需要,开展当地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
第17条
对纳入名录的市科普教育基地,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并 会同市科学技术 、教育 等部门 组织有关专家每两年一次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发现科普教育基地不再符合 本条例 第十 三 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将其从 名录中删除 并 撤除相关标志后 , 向社会公布。
第18条
科普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 科普设施 ,确保设施的完好、整洁和使用安全,并及时更新科普内容 , 其中 设置在 公园、广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和社区 ( 村 ) 的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 等科普设施, 应当每两个月 至少 更新一次内容。
第19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 和其他科普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 科普设施 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重建、改建的 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 不得低于原有科普设施 的 标准、面积 。
第20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观科普场 馆、科普教育基地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完善公共交通设施 。 公安、交通 运输 等主管部门应 当将科普场馆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指引等城市标识系 统。 第三章 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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