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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2-03 ·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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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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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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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全面节约、合理有效循环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全社会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农村水资源利用率。
第10条
城市公共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
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鼓励家庭使用节水产品,一水多用。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坚持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水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生产生活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现状等,确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减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使用列入国家和山东省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三)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适宜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
(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五)其他需核减用水计划指标的。
第14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限制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必要时,也可以限制居民用水户用水。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作为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的依据。
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核减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对新增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鼓励分质用水,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推广使用,建立城市供水管网数字化管控平台,加强用水监控,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节水,引入市场调节机制,推行合同节水管理。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发展节水高效农业,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约用水农业设施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增加有效水源;加强农业灌溉管理,鼓励和引导采用管道输水、滴灌、喷灌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节约水资源。
第19条
居民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鼓励采用节水型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
第20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
工业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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