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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地方法规2018-11-06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1-06
沈阳市多规合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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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立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推进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的多 规 合一,是指建立以战略规划为引 领,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形成协调一致的一张蓝图,构建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的平台,完善建设项目的生成与审批流程的制度体系。
本条例所称的战略规划,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对城市发展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 作出 战略性展望和部署的纲领性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一张蓝图,是指以战略规划为引领,以空间规划体系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涉及空间的规划,划定各类空间控制线,管控全域的空间数据体系。
第3条
本市多 规 合一工作的开展、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多 规 合一工作的统一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战略规划;
(二)组织编制一张蓝图;
(三)组织建立多 规 合一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
(四)建立多 规 合一协调管理机制;
(五)保障多 规 合一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多 规 合一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多 规 合一工 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区、县(市)综合平台和相关管理制度,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多 规 合一的具体工作。
第5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多 规 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多 规 合一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多 规 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战略规划编制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一张蓝图编制的相关协调工作;
(三)组织开展与一张蓝图相关的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成果的审核;
(四)组织综合平台的运作;
(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
(六)组织建立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协调监督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七)组织建立多 规 合一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机制;
(八)指导区、县(市)多 规 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工作;
(九)组织制定多 规 合一管理相关制度;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市)多 规 合一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 规 合一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6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战略规划的具体编制。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成果的具体审核、一张蓝图的编制及更新、年度建设项目空间实施计划的具体 编制。
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简化、优化,并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建设项目在生成和审批过程中相关阶段的牵头单位的职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多 规 合一的相关工作。
第7条
综合平台包括项目管理平台、业务协同平台和联合审批平台。
市和区、县(市)综合平台应当信息资源共享,双向业务互联互通。
第8条
多 规 合一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协调统一、简政放权、高效便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战略规划
第9条
战略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的规划编制的基础和依据。
第10条
编制战略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城市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
(二)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战略规划草案;
(三)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
(四)将战略规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五)对专家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吸纳,并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反馈;
(六)将战略规划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
(七)经审查同意的战略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八)经审查批准的战略 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对战略规划的评估。评估可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战略规划进行评估。
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可以适时提出调整战略规划的方案。
第12条
国家和省对发展战略、发展布局 作出 重大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修改或者重新编制战略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需要对战略规划 作出 部分调整的,应当依法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战略规划实施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战略规划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三章 一张蓝图
第14条
一张蓝图是涉及空间的规划协同以及建设项目生成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协调的基本依据。
第15条
编制一张蓝图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 一 ) 组织各相关部门整理涉及空间的规划的基础数据;
(二)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张蓝图的数据标准进行校核;
(三)编制形成一张蓝图;
(四)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
第16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成果,应当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核。按照规定需要报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七条 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成果,应当自审核通过或者依法经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编制部门报送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纳入一张蓝图和综合平台。
第17条
已经编制完成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战略规划或者一张蓝图不一致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战略规划或者一张蓝图进行修改;需要上报批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第18条
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已经批准的涉及空间的规划,与战略规划或者一张蓝图不一致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对不一致的内容及时依法处理,达到一致后,再纳入一张蓝图和综合 平台。
第19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涉及空间的规划的成果,及时更新并维护一张蓝图,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一张蓝图的编制及更新情况。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生成与审批
第20条
多 规 合一协调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综合平台,建立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牵头,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建设项目生成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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