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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0-24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08
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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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大连市殡葬管理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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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殡葬活动与管理,坚持实行火葬、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文明节俭的原则。
第4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协调和考核机制。 基本殡葬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5条
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殡葬管理有关的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6条
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交流,建立服务标准,引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7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普及殡葬法律法规,传递文明殡葬理念。 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8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房屋、规划、环保、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9条
建设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应当符合本市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和其他手续。
第10条
殡仪馆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及时更新、改造设施设备。遗体火化和遗物焚烧设施的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遗体冷藏柜、火化机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11条
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墓位,新建墓位(含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 公墓应当设立节地生态安葬墓区。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减少地面硬化覆盖面积。 禁止非法转让、出租、炒买炒卖墓(格)位。
第12条
公墓应当按照价格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墓位价格,依法接受物价主管部门的管理。 经营性公墓墓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应当报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非营利兼顾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
第13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保障公益性公墓的资金投入。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14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实际,兼顾方便群众和散坟管理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加强对现有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规范服务范围,明确经营原则,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正常运营。
第15条
建设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禁止在下列区域新建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百米以内;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16条
不得在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对公墓以外现有的散坟,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逐步迁移,或者就地深埋,不留坟头。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散坟除外。 鼓励散坟迁入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17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迁移的散坟加强管理,确定散坟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责任。 不得增加、扩大散坟分布的数量和面积,不得在散坟分布区域新建、扩(修)建坟墓以及从事销售墓位的活动。
第18条
因建设需要迁移坟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原则制定迁移补偿方案,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联系人的,直接通知相关联系人;无联系人的,在本市主要媒体和坟墓所在地发布、张贴迁坟公告,通知相关联系人在六十日内认领,办理迁移手续; (二)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由建设单位绘图、摄影摄像、建档立册后起葬,并与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签订协议,将骨灰和档案交其保管; (三)超过两年仍无人认领的,由保管单位公告六十日后,按照节地生态方式安葬。 迁移补偿等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条例实施后违法新建坟墓以及扩建坟墓增加的部分,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三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19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人员,均应当在本地殡仪馆火化,禁止土葬。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少数民族市民自愿按照文明节俭、节地生态原则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20条
遗体应当由殡仪馆接运、存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存放服务。 遗体因特殊原因需要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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