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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1-19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1-19
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多样化、多层次旅游消费需求,发展全域旅游,建设中国生态湿地特色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康养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相互协调、融合发展。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监督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介、交流合作、依法维权等服务。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引领和产业引导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
第1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协调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12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优化利用、分步实施的原则,突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品牌,体现森林、海洋、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红色文化、海盐文化等人文资源特色。
第1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14条
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 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5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海洋、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涉及文化与自然遗产、文物、自然保护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景区内的土地、设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围绕接轨上海和融入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群目标,培育和引进旅游创新业态项目,发展全域旅游。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休闲街区、慢行系统、滨水空间、城市绿道、节点绿化等项目建设,支持旅游综合体、主题功能区、中央游憩区等建设,培育特色节庆和夜游项目,打造特色餐饮品牌,开发城市休闲旅游产品。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托森林、温泉等生态资源和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建设综合性康养旅游基地,开发高端医疗、养老、康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加强乡村生态环境和文化遗存保护,改善乡村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条件,支持特色村镇的开发与建设,实现旅游富民。 旅游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发休闲农业、观光农业,鼓励发展具备旅游功能的定制农业、会展农业、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等新型农业业态,设计、推广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旅游资源丰富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打造特色旅游小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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