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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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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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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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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医疗用血,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采血供血机构无报酬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
第3条
本市无偿献血实行社会提倡、公民自愿、献血与用血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对血液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5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广无偿献血。
第6条
市中心血站是本市采血供血机构,负责采集、贮存并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格的血液。
第7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辖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无偿献血和安全用血知识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刊物、政府网站和公益广告等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开展公益性的无偿献血宣传。 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
第8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固定采血点,便利无偿献血者献血。 在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临时采血点,依法采集血液时,公安、市政园林、建设与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和提供方便。
第9条
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公民可以参加无偿献血。
第10条
无偿献血的每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11条
市中心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实行安全采血,发给《无偿献血证》。
第12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累计不足八百毫升,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累计按照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八百毫升以上的,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在就医时可以终身免费临床用血。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不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以免费使用与其无偿献血等量的血液。
第13条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就医的,可以免费使用血液,其免费用血总量以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
第14条
根据本条例规定可以免费使用血液的,用血者在就医的医院交付用血费后,凭就医医院开具的用血凭证和本人身份证明、《无偿献血证》及本条例第十三条所指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到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销可以免费使用的血液的费用。
第15条
市中心血站对采集的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无偿献血者作进一步检查、就医并对其病情保密。
第16条
无偿献血者所献的合格血液,用于本市临床医疗;市中心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临床用血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17条
设立厦门市无偿献血基金。 市中心血站将向医疗机构提供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的所得,扣除各项检验、储运费用后,归入无偿献血基金。 无偿献血基金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18条
无偿献血基金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下列用途: (一)支付按照本条例规定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二)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三)制作《无偿献血证》; (四)支付本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的费用。 禁止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
第19条
无偿献血基金应当设专户管理,其收入和开支情况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偿献血基金的监督。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20条
本市除中心血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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