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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地方法规2019-03-28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3-28
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当前版本
2005-12-02
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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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发展红十字事业,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
第3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各级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第5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 依法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财务监督,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机制。
第6条
捐赠 人 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复制其所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红十字会应当在收到捐赠 人 要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的约定,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捐赠人与红十字会对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存在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7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捐赠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财产使用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8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加强与香港 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红十字会 和台湾地区 红十字 组织 的交流与合作 。
市、县级红十字会在省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9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知识,开展紧急救援、人道救助、应急救护等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等宣传活动,有义务发布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相关的公益广告。
第10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为 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二章 组织
第11条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 地方 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置工作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学校和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组织有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配备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指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其规范化管理。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 组织 及有关团体可以依法申请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依法享有会员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13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制定实施办法;
(二)选举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三)选举本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监事;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14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15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
第16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红十字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三)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四)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五)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以及相关人道救助工作;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七)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17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负责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未经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
第18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 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备灾、救灾和突发事件救助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者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第19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一)组织义演、义卖、义展、义拍等;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三)设立募集接收点,接受救灾救助物资;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 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县 级 以上 红十字会 确有必要 在所属行政区域以外 采取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式 开展 公开 募捐 的 ,由 其 上级红十字会负责协调 , 并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第20条
县 级 以上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 推动社区、农村、学校、企业和机关的红十字 应急 救护培训工作 , 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领域 和行业 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卫生救护知识, 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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