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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1997-07-31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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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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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7-31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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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3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其他事项。
第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8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和其他提交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
第9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10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11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2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13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和讨论代表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审议意见,并将讨论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第14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第15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审查国民经济 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在审议时,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根据需要,提出报告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17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18条
议案经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后,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
第19条
代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决定就专项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审议。
第20条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的意见,对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审查,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审议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法规修改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将法规修改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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