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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4-26 · 共 5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3-02-17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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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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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1-1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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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例会一般应当在三月底以前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5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可以临时通知代表。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会议期间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当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团长报大会会议秘书处备案。
第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为会议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以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大会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进行。
第9条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10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的选举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有关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讨论。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可以实行等额选举,采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表决方式。 预备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第12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当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办理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3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的,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第一次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常务主席人数一般占主席团全体成员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法; (四)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担任每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的名单;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14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会议的会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
第15条
常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17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大会有关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说明和资料。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计划预算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未设立专门委员会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计划财经审查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按照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大会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第20条
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参加,听取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的审查意见,应当向主席团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由会议秘书处印发代表。 主席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决定。大会会议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决定印发代表。 提议案人对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当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的第一次会议上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答复提议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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