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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4-26 ·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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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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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齐齐哈尔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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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3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绿化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4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的需要。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7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城市绿化先进技术,选育和引进适合我市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8条
对于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9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
第10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绿线管理。
已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绿线调整后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
第11条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附属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不足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三十米以上不足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红线宽度不足三十米的,根据实际安排。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附属绿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2条
因特定用地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异地建设所缺面积的绿地,并承担建设费用。
第13条
城市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应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
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硬铺装应优先采用透气、透水、防滑材料。
第14条
城市绿化应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符合本市地域特色、经济合理的植物种类,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及花卉,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
第15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在中心城区、南四区和各县(市)的,分别由市、南四区和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16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第17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配套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保护和管理
第18条
城市绿化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公共绿地、道路绿化中的树木和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居住区绿地中的树木和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单位附属绿地中的树木和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铁路管理范围防护绿地中的树木和绿地,由铁路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防浪林、护堤林及绿地,由水务部门负责;
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和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苗圃、草圃等生产绿地中的树木和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城市绿地和树木,由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
第19条
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绿化管理档案,按照绿化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发现死亡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应当在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绿化管理责任单位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第20条
绿化管理责任单位修剪树木,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破坏绿化景观。
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修剪或委托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修剪,修剪树木时应当兼顾树木生长、绿化景观和管线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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