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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物业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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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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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城区内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自治县自治机关驻所地所属的城区街道。
第3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市场监督、公安、消防、环保、城管监察和市政、环卫等行政、事业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任用有能力、有专业素质的人员充实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机构设置物业管理办公室,配备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协助自治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考核、评定。
第5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业主代表以楼内单元为单位达到业主户数的百分之八。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6条
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授权下,履行对业主委员会日常监督和定期评议职责。以代表会议形式听取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阶段性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业主委员会提交的专项规约或决定,并及时通报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建议。
第7条
街道办事处协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召开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并予以公示。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管理规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8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换届或年度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会务服务工作。
第9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设门窗、挖建地下室;
(二)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侵占通道、绿地,破坏园艺雕塑;
(四)违反规定饲养和宰杀畜禽;
(五)随意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油烟,乱设摊点、商亭、露天烧烤;
(六)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10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开办幼儿看护班、诊所、餐饮、洗浴、歌厅、游戏厅、棋牌室、加工点、修理部等,须征得相邻关系人同意,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开办。
第11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间,因其不尽职责,不作为或滥用职权损害业主利益,业主意见较大时,可由百分之三十以上业主或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代表联名提出主任、副主任或个别委员的届中罢免案,并由街道或社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进行罢免,同时补充选举产生其缺额指数。
第12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规定标准的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属于该区域内的共用配套设施,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修缮。由业主委员会监督使用并负责权属资料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分。
第13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道路;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违章建筑构筑物。
第14条
物业管理区域规划绿地不得改作他用。禁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绿地内种植果树、农作物等。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培植、浇灌、修剪、更新等园艺工作。
第15条
物业工程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对供气、供电、供热、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专营设施设备的运营使用和产权与专营企业进行交接。
专营企业对责任终端前设施设备负有管理、维修、养护职责。更新、改造由产权人负责。
第16条
供气、供电、供热、供水、通讯、有线电视、市政等专营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责任划分如下:
供气企业以用户计量表为责任终端;
供电企业使用架空线路供电的,高层楼以楼内配电箱为责任终端;多层楼以楼外墙为责任终端;使用地埋线路供电的,以电缆进线π接箱为责任终端;
供热企业以单元楼道部分共有管路进户阀为责任终端;
供水企业以单元楼道内水表为责任终端;通讯企业以用户调制解调器为责任终端;固定电话以用户室内接线盒为责任终端;
有线电视以室内机顶盒为责任终端;
市政以城市排水管网与物业管理区排水管路连接部为责任终端。
第17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产权。占用共有场地设置的车位,归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18条
物业服务公共区域内设置的停车位,可以收取车位费。车位费属于该物业区域内业主的共同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服务成本后,由业主大会决定支配。
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示车位费及业主共有部分在经营使用中所产生收益的开支去向,接受业主监督,确保账目公开透明。
第19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业主不得以安装地锁等手段私自占用共有道路、场地设置停车位。
第20条
较大规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设置公共停车场所。外来车辆进驻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所指定的公共停车场地停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停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及大中型、生产经营性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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