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7-01 · 共 8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29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9 条
查看此版本
2019-07-01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8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3条
科普的任务是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科学技术教育、传播和普及,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4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5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有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的义务。 保障公民接受科学技术教育、获得工作和生活所需要的科学技术知识、共享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6条
科普事业发展坚持政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科普资源开放共享、科普内容及时更新的原则。
第7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 组织管理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市科普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为科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9条
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依照本条例开展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协调、指导公民科学素质调查和科普工作评估; (三)组织编制科普相关标准; (四)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 (五)组织科普资源普查,建立科普资源共享信息平台; (六)推动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七)指导科普志愿者开展科普志愿服务; (八)推动科普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评选优秀科普作品、科普产品、科普平台; (十)负责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培育、认定、管理和评估; (十一)组织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十二)依法开展其他科普工作。
第10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科普工作,并协助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从事相关工作。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市科普工作规划,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二)审定市科普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三)审议科普发展政策措施、科普场馆建设、经费安排等重大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作出相关决定; (四)审定科普工作评估报告; (五)统筹协调科普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处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12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单位组成。
第13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14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召集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研究、协调、处理科普相关专项工作。
第15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设立科普专家指导委员会,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和评审工作。科普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
第16条
市科普工作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普工作回顾和现状分析; (二)科普工作发展目标; (三)科普设施和科普服务体系建设、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产品研发、重点人群科学素质提升、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 (四)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科普责任; (五)保障措施; (六)其他科普相关事项。
第17条
市科普工作规划由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编制市科普工作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充分论证。
第18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市科普工作规划组织起草规划实施方案,提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各区人民政府和承担重点科普任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19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监督、检查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向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作年度工作报告。
第20条
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组织市科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中期评估或者对某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项评估。
共 5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