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9-07-15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7-15
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
巴音布鲁克草原生态保护条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8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巴音布鲁克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巴音布鲁克草原是指自治州和静县巴音布鲁克区域内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凡在巴音布鲁克草原从事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州对巴音布鲁克草原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落实草畜平衡制度,采取牧民定居、生态移民、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逐步恢复和提高草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的生态功能。
第4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巴音布鲁克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巴音布鲁克草原保护、草原防火和草原生物灾害的防治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5条
巴音布鲁克草原进行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应当评估评价,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制度,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协调。
第6条
巴音布鲁克草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经济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7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巴音布鲁克草原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州、和静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相关县、市、团场使用小尤鲁都斯草原,应当与和静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 根据巴音布鲁克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需要,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草原监理员和义务草原监理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8条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案件; (二)参与草场有偿承包、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办理调剂使用草原的相关事宜; (三)依法办理征占用草原的具体事项,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在草原上开矿、采石、采金、挖药材、挖砂、取土、勘探、筑路、工程建设等审批事项; (四)核定草原载畜量,监督检查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工作; (五)依法保护、管理草原野生药用(经济)植物; (六)负责草原防火工作; (七)征收草原补偿费、资源费、牧民安置补助费、各种破坏草原的罚没款; (八)法律、法规或者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9条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10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气象卫星遥感、测雨雷达监测技术对巴音布鲁克草原降雨、降雪和积雪情况进行长期、连续的实时监测,对草原旱情严重的地区适时、适地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增雨、增雪作业。
第11条
和静县人民政府依法将巴音布鲁克草原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草原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户或者联户牧民承包经营。 承包草原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书,明确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草原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第12条
登记确认的草原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已确权发证的草原不得再发放其他确权证书。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改变畜牧业用途的原则,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规定依法流转。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向发包方和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应当向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相关县、市、团场借用的小尤鲁都斯天然草原不得流转。
第13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团结和发展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静县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现状。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草原,不得破坏草原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不得拆除、移动草原上固有的边界标记。
第14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征占用草原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需征占用草原或者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 (二)征占用草原,应当按照征占用有关规定补偿。同时,应当在草原征占用前一次性支付草原补偿费、牧民安置补助费。征用人工草地、围栏草场,应当补偿建设人工草地、围栏草场的全部投资。 (三)对被征占用草原上与群众生活、生产有关的水源、渠道、道路、桥梁和草原建设设施,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毁坏。如有毁坏或者阻断,应当限期修复、新建相应的设施或者赔偿损失。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临时占用草原的,作业完毕后,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做好表层土壤回填,恢复植被。
第15条
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尤鲁都斯草原每年草场利用期限定为6月1日至8月31日。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时进场、转场,鼓励采用牲畜机械化转场。
第16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草原划定为禁牧、休牧、轮牧区,确定禁牧、休牧期限,并予以公告。已造成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17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建设新良种高产牧草基地,实行人工牧草产业化,积极推行舍饲圈养、围栏封育、牧民定居,减轻草场压力,逐步实现草畜的动态平衡,并按国家规定对禁牧和退牧还草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支持和补助。 自治州、和静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地资源及生态监测体系,适时掌控草原植被生长、利用、退化等情况,为制定合理利用和草原生态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18条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不得超过核定载畜量。草原载畜量由自治州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19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牧道建设和边境草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鼓励、支持牧民充分利用高山边远草场。
第20条
自治州、和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和虫鼠害严重的草原纳入国土治理建设规划;巩固现有人工草地面积,鼓励承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清除毒害草、治虫灭鼠、围栏封育、引水灌溉等草原改良综合措施培育草原。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