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03-28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3-28
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3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社会环境。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8条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等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定期开展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并进行舆情监测。
第9条
各级交通运输、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铁路、民航等单位应当在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做好外国留学生和出国留学人员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11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培训课程。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务工人员培训教育内容。 用工单位应当对外来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内容。
第13条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以下简称监管场所)应当对本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
第14条
公安机关、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配合卫生主管部门对提供住宿、洗浴、休闲娱乐、美容美发等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展少数民族地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材料。
第1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17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内容,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19条
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20条
艾滋病检测时,检测机构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受检测者有效证件和真实信息。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体检时自愿选择艾滋病初筛检测免费项目。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