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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8-01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8-01
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湄洲岛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湄洲岛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湄洲岛管委会)管辖区域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湄洲岛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湄洲岛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湄洲岛保护成效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湄洲岛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湄洲岛管委会开展各项行政管理活动。
第5条
湄洲岛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二)对辖区内的自然生态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文化资源实行统一保护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旅游开发、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管理;
(四)组织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6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和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湄洲岛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社会公众的举报。
第二章 保 护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编湄洲岛国土空间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湄洲岛国土空间规划,是湄洲岛保护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依法修改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湄洲岛国土空间规划相互衔接。
第8条
依法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优秀文化资源。
第9条
禁止在湄洲岛海域内开采海砂,禁止在沙滩取砂、非法占用沙滩和改变沙滩自然属性。非因避灾等特殊情况,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湄洲岛海域内滞留或者停靠。
严格限制湄洲岛海域的养殖规模,未经审批不得在湄洲岛海域内从事海洋养殖活动。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
禁止在海底通电、通水、通讯等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破坏通道安全的海上作业。
第10条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管理、保护等制度,加强海域岛礁、岸线沙滩、岩石山体、湖塘水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的保护。
保持湄洲岛海岛形状和风貌,严格控制围海、填海、造地,不得擅自改变湄洲岛自然岸线。禁止开山、取土、采石、炸礁、建设风电等破坏生态、景观风貌和开采地下水等可能造成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的活动。
保护和发展西亭澳等海域的红树林,扩大红树林种植面积,提高堤岸防浪防灾能力。
第11条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制定建筑风貌规划和技术规范,明确建筑布局、风格和色彩,控制建筑高度、密度,维护海岛天际线和空间形象,体现海岛生态和莆田地域文化特色。
岛上交通设施、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与周边生态景观相协调。
第12条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按照建设花园海岛的目标制定绿化规划,推进湄洲岛彩化、景观化。构建完善的沿海防护林体系,对沿海基干林带实行永久性保护,发挥林带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作用。
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因抚育更新需要砍伐、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房前屋后实施绿化,提高绿化率。
第13条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禁止在湄洲岛养殖家禽家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养殖圈棚。禁止运输活禽活畜进入湄洲岛。
第14条
禁止违法猎捕、运输、销售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禁止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外来物种的,应当及时向湄洲岛管委会报告。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勘查,确认为本行政区域内新出现的外来入侵物种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15条
推进“智慧湄洲岛”建设,完善信息基础建设和信息数据资源,建立应用平台,推广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
第16条
严格控制岛上户籍人口总量,鼓励岛上居民外迁,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17条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划定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该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沿路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统一规范和管理广告牌、宣传画廊、道路标志等,做到简明、整洁、美观,与周围景观景物相协调。
第18条
岛上的车辆管理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严格控制总量。全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岛上现有的燃油机动车依法逐步淘汰。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制式警车、抢险救灾车辆以及专业作业车辆外,禁止其他燃油机动车上岛。
第19条
岛上实行生活垃圾户分类投放、村(居)分类收集、镇分类运输和湄洲岛管委会分类处理。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垃圾和危险废物等回收、堆放网点,统一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禁止向海域、陆域水体倾倒垃圾,丢弃废旧电池、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危险废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污染物。
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达到密闭运输要求,防止运载的垃圾遗撒。
第20条
岛上实行雨污分流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岛上园林绿化、道路清扫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雨污管道建设和维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产、生活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域或者地下排放污水。
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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