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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07-26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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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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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二、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适用税额 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 县 备 注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 45 40 30 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和镇江市丹徒区适用税额为40 扬州、南通、泰州 40 30 25 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 30 25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