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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9-07-25 · 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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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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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树立新时代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6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8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将受理、查处情况反馈实名举报人、投诉人。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阻、制止、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鼓励和支持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
第10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正面引导,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11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12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规范;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蔼;
(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绝、不推诿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3条
公民应当在家庭生活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 互敬互爱 、相互支持、相互照顾;
(二)家庭成员之间经常沟通交流;
(三)重视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对老年人给予精神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五)不以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纠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4条
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加强学生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中小学生应当结合自我教育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爱祖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
(二)尊重和感恩父母、老师、长辈;
(三)团结同学,不恃强凌弱, 不给同学起 侮辱性 绰号,不歧视 他人;
(四)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五)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
(六)自觉使用礼貌用语;
(七)安全、合理使用网络,不沉迷网络游戏,不浏览不良信息;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5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旅游公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违法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损毁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6条
公民应当深切缅怀英雄烈士,参加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或者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安静和庄严肃穆,不得嬉闹喧哗;
(二)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 侵占、破坏、污损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三)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
(四)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歪曲、否认历史史实等方式,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地使用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医务人员应当言语文明,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歧视患者。
第18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泄露他人隐私。
第19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应当着装规范或者整洁,待人热情有礼、友善谦和,为服务对象尤其是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 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服务对象提供针对性和便利性服务,营造文明有序的经营环境。
第20条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不缺斤少两,不得从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活动。
餐饮、住宿等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卫生。
文化娱乐等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经营场所管理,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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