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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9-04-03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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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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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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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提 升 社会文明 水平 , 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 协同 的工作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县 ( 市、区 )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 行政 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负责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的 机构具体 承担 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 工作 。
第5条
市、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市、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和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和 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倡导 、遵守 与禁止
第6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
倡导向雷锋等英雄模范学习, 崇尚 英雄模范, 传承、弘扬英雄 模范 精神。
第7条
倡导 、遵守 下列公共秩序 文明行为 :
(一)在公共场所, 衣着整洁, 使用礼貌用语,不喧哗 、干扰他人 ;
(二)观看展览、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 等 ,遵守场馆管理规定和礼仪规范;
(三)开展广场舞、室外演唱 演奏 等文体活动,合理选择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 避免影响他人生活 ;
(四)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相互礼让 ,依次排队,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时 有序上下 , 主动为老弱病残孕 、 携带婴幼儿 和其他有需要 的乘客让座;
(五)驾驶机动车时,礼让行人, 礼貌行车 ;
(六)就医时,遵守医疗秩序, 医患相互尊重, 协商 、依法 处理医疗纠纷;
(七)旅游时,尊重当地习俗、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和环境卫生 。
第8条
禁止下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 , 吐口香糖 和 槟榔渣等食物残渣;
(二)随地便溺,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包装 盒(袋) 等废弃物;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电杆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 四 ) 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
(五)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第9条
禁止下列妨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车辆不按交通信号行驶, 随意 变道,超速行驶,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规停车;
(二)车辆驾驶人 或者 乘 车 人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行走,横过城市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在机动车道内 实施 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 在划定了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路段 不按规定停放 相应车辆 ,影响 道路 畅通 或者 行人通行;
(六)互联网车辆租赁运营企业向 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 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影响道路交通秩序。
第10条
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 一 ) 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购买、 利用 珍稀野生动植物 及其 制品,食用珍稀野生动植物 ;
(二)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
(三)在娱乐、体育锻炼、生产经营等活动中 产生 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违反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在 禁止 区域、禁止 时间 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
第11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 安全和 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一)故意损毁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 道路 交通、公益广告、安全防护等公共设施;
(二) 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高空抛物) ;
(三)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停车、堆放私人物品;
(四)强行插队,强占他人座位;
(五)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妨碍道路交通、占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
(六)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发表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言论,发布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
(七)通过电话 、 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乘车人干扰客运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
(九)在本市规定的养犬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领,不为犬只佩戴嘴套,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 十 )在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吸烟的 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12条
倡导下列家风建设文明行为:
(一) 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培育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二)孝敬父母长辈,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三)以身作则,教育、 引导未成年家庭成员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
(四)节俭办理婚丧、 节庆 等事宜。
第13条
倡导下列社会互助文明行为:
( 一 )关爱孤寡 空巢 老人、留守儿童、失独家庭、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 及其 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 ;
( 二 )参与社区建设、扶贫助残、应急救助、环境 保护等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 三 )无偿献血 、捐献 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 。
第14条
遵守 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
(一) 遵守 市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集体行为规范,做文明市民、文明村民、文明业主;
(二) 遵守 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自觉将生活垃圾 按规定 分类投放 , 坚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与工作方式 ;
(三) 遵守职业行为 规范 和行业自律规范 , 爱岗敬业 , 尊重服务对象 ;
(四)践行诚信要求,自觉守信履约。
第15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 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单位内部文明行为促进措施,开展相关 法律法规和文明礼仪 、 志愿服务 培训 工作, 规范法律、政策 的 宣传用语,开展文明行为宣传 、促进 工作。
第16条
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17条
鼓励公民根据自身能力向有需要的人,及时提供帮扶、救助。
市、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见义勇为、参与慈善和志愿 服务 活动、无偿医疗捐献、关爱特殊群体的行为人进行鼓励, 完善相关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条件 。
市、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以 及有关部门应 当对文明行为 促进作出贡献的 先进 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劝导; 对违法行为可以向 相关 行政 管理部门 进行投诉 、 举报 , 接到投诉 、 举报的行政 管理部门 应当及时核实 和 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政 管理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 行检举。
第19条
市、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应当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第20条
市、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 和 完善 盲道、无障碍通道、过街天桥、非机动车停放区等便民利民 的市政 公用 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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