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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07-29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7-29
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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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4条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做好相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8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尊老爱幼。维护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行业规范守则等行为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 (二)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躺卧公共座椅,不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或者道路两侧、过街天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等; (五)临街建筑物产权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保持建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卫生整洁; (六)集贸市场、便民网点和流动摊位商户保持摊位及周边清洁; (七)其他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经营管理单位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二十元以下罚款。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经营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10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喧哗,不说粗话脏话,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二)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三)购买商品、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遵守安全规定,有序上下;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五)露天表演、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甩鞭、抖空竹、投掷飞镖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 (七)不侵占、挪用、污损按照规定配备的母婴室及其设施、设备; (八)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交通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二)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停放机动车,规范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不吸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依法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专用车道,非紧急情况时不占用应急车道;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礼让行人;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规定车道行驶,不逆向行驶或者并排行驶,不随意变道、超速、抢行、越线停车;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八)不在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九)不私自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不阻挠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 (十)不在路沿石与道路台阶处私自设置上下坡通道、搭建通行辅助物,不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地桩,不私自改变道路现状; (十一)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12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二)爱护旅游资源,不损坏、攀爬、刻划、涂污景区的景观、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花草树木; (三)遵守景区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四)服从景区管理,不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五)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13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区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爱护社区环境,不乱堆杂物,主动清扫楼道卫生; (三)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私拉乱扯电线,不乱停乱放车辆; (四)装修房屋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安全; (五)不在公共绿地、楼道、楼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物品、饲养动物、私自种植、悬挂私人物品、晾晒衣物等; (六)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不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七)依法文明养犬; (八)其他社区物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14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家庭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视家庭教育,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儒家优秀传统文化; (二)建立平等、互敬、互爱、理解、包容的良好夫妻关系,反对家庭暴力; (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四)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强自立能力;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生态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二)节约资源,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分类收集、投放垃圾,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三)文明用餐,反对铺张浪费; (四)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适度合理包装,反对过度包装; (五)其他生态保护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公民应当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文明上网,不浏览、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低俗淫秽、封建迷信、暴力等不良信息,不侮辱诽谤他人,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聚众闹事,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处理医疗纠纷。
第18条
公民应当崇尚科学,抵制邪教,反对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文明、安全、环保祭祀,不在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祭奠物品。
第19条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 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明码标价,不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做虚假广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不强买强卖。
第20条
公民应当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质量。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热情周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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