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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19-08-26 · 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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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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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促进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 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 ,加强文明乡(镇)、文明村(社区)建设。 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促进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 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7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 机关 工作人员、 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8条
单位和个人 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做到爱国敬业、明礼崇德、团结友善、勤俭自强、包容诚信、务实创新。
第9条
维护公共秩序, 遵守 下列 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文明用语,避免大声喧哗、大声接打电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躺卧、踩踏座椅。不得以语言和动作侮辱、挑衅他人; (四)在集会、娱乐、广场舞、健身等活动中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 五 )从事 烧烤、金属加工、摆摊设点等 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 六 )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 七 ) 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和行乞; ( 八 ) 文明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犬 只应当符合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携犬出户应当使用束犬链牵领 并且 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及时清理粪便;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0条
爱护公共设施, 遵守 下列 规定 :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道路交通、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等公共设施; (二)不得 故意损毁 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 ( 三 )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 ( 四 )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设立广告牌、广告灯箱等; ( 五 )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 聚餐、烧烤, 损坏花坛绿篱; ( 六 )其他爱护公共设施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遵守 下列 规定 : (一) 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 (二)不 得 随地吐痰、 便溺; (三)不 得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四)不 得 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五)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 得 将餐厨垃圾在公共场所裸露存放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园林绿地等处; (六) 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杂物,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共用区域、设施;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 七 )不 得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 时间段 和区域内焚烧祭奠; ( 八 )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 得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 九 )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 得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 十 )其他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的文明行为规范 。
第12条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 规定 : (一)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 得 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二)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以 手持方式使用 电话、不得使用 即时通讯工具 聊天、观看视频 ;不得吸烟;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不 得 违法 变更车道、 调头 ;不得在禁止区域或者路段鸣 笛 ;不得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 妨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活; 司乘人员不得从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 得 逆行,不 得 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 得 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以 手持方式使用 电话、不得使用 即时通讯工具 聊天、观看视频 ;不得吸烟; (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听从交警及文明交通志愿者引导,不 得 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抢 险车通行,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不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 (六)其他文明 出行 的行为规范。
第13条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 规定 : (一)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在瞻仰、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历史文化名人故居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和参观秩序; (二) 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得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不得乱扔垃圾; (三)商品经营者和服务 提供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有悖民族风俗习惯、有损人格尊严、有违社会公德的商品 和 服务项目,诚信经营,不欺诈、不强卖; (四)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容;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五) 其他 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14条
文明上网,遵守 下列 规定 : (一) 不得转载、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 (二) 不得传播低俗淫秽信息 ; (三) 不得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 ; (四) 不得在网上从事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网吧经营者应当执行实名制规定,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
第15条
建设文明医院, 遵守 下列 规定 :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制定落实文明行医规范,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尊重、关爱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16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的文明行为规范教育, 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17条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重点监管。 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及其它不应曝光的情形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由公共媒体依法曝光。 鼓励、支持公众依法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
第18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19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
建设文明校园, 遵守下列 规定 : (一)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教育,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尊重爱护学生; (三)不得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 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四)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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