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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9-08-20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6-18
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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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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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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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白莲河库区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库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白莲河库区是指东经115°26'5" ~ 115°39'52" ,北纬30°33'44" ~ 30°44'34" 之间,涉库的县79个行政村所涵括的范围,面积约286.7平方公里。
第3条
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4条
白莲河库区划分为三个保护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白莲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二)水域及岸线范围,指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白莲河水库防洪高水位104.9米以下的区域; (三)陆域及集雨区范围,指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及岸线范围外,白莲河库区的其他区域。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5条
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莲河库区水污染预防和源头治理工作,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确保水库入库河流主要控制断面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白莲河水库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白莲河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资金来源和运行方式。
第7条
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8条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以及公众参与库区水环境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库区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检举。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将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湖泊、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11条
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下列水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实施库区水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保护水资源、保持水质; (三)协助做好库区水环境监测和预警工作; (四)在库区水域及岸线范围内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2条
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白莲河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确保入库河流水质达标。 涉库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库区水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防治水污染,整治污染源; (三)综合治理入库河道; (四)建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置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五)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 (六)防治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七)监督管理工业废水的排放和处理; (八)治理违法建设; (九)治理非法小水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涉库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库区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涉库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教育、引导和督促村(居)民参与保护活动。
第13条
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实行河(库)长制,分级分段落实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河(库)长的设立、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和涉库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库区产业结构,优先发展低碳环保产业,支持发展绿色经济。 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库区移民后扶、社会保障、产业转型升级、能源替代等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改善库区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15条
市和涉库的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库区内的植被,加强生态修复,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防治水土流失,增强涵养水源功能。
第16条
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应当科学规定并保持水库合理水位,采取截污治污、底泥清淤、垃圾清理等措施对水库水环境系统进行综合治理,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保持库区生物多样性,增强和改善水生态系统的自我净化功能。
第17条
白莲河库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18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不得在白莲河库区范围内擅自设置排污口。
第19条
禁止在白莲河库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擅自开垦林地,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三)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农药及农药混合物; (四)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屠宰场; (五)在入库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贮存、掩埋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六)擅自采砂、采石、采矿; (七)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20条
禁止在水域及岸线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网箱养殖、围网(堰)养殖、投饵养殖、投肥(粪、药)养殖; (二)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捕鱼; (三)围填水库、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 (四)损毁水库保护标识; (五)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船舶航行、停靠、作业,向水体排放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六)非法设置水上浮动设施; (七)建造坟墓; (八)在水库消落区使用农药、化肥; (九)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物品; (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倾倒固体废物、丢弃动物尸体;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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