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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地方法规共 8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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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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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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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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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 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3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业务经费和公共消防设施建 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6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亲属。
第8条
每年 11 月 9 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对所属各部门及其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0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 ,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可以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第11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 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和投诉,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五)承担扑救火灾,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训练和灭火演练工作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和检查令,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12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群众进行防火、灭火和逃生演练,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督促本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扑救初起火灾、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组织、参与火灾现场保护工作;
(五)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13条
消防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宣传教育,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向社会提供消防产品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14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普及消防常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每学期至少组织师生进行两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一次疏散逃 生演练。
第15条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广告、信息。
第16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个体工商户 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自身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定期通过公安机关综合评定;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个体工商户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公安机关规定。
第17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爱护公共消防设施,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报警、救生、逃生方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住宅装修应 当符合防火要求。
第18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开展防火安全知识宣传;
(三)维护和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 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做好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工作;
(七)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 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19条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 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和验收;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及 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第20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经依法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原公安 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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