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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09-27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9-27
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科学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严格控制规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5条
市和区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 聘
第6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第7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8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9条
获得国家或者本市见义勇为、精神文明、志愿服务等表彰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报考警务辅助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11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 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12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警务辅助人员分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保密等教育,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质和能力。
第14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级、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15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持工作证件,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第16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第17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 (三)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8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19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20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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