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乌鲁木齐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污水、废水、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和欧盼鬯、废水、降水的管道、明渠、暗渠及检查井、雨水井、倒水井、泵站、闸门、井盖等附属设施。
第3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规划、建设、管理和排水设施的养护、使用、保护。
第4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建设、管理、维护并重。
第5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城市公共排水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7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9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10条
城市排水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11条
城市公共排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12条
建设单位应将城市排水建设工程竣工资料按规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13条
城市排水实行许可制度。
第14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上连接管道排水的,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及排水管道、出水口平面图; (二)排放的水质、水量; (三)污水处理工艺;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15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排水单位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应提前三十日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变更登记。
第16条
建筑工地需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排放前应当先行沉淀。未先行沉淀的,不得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
第17条
排水单位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废水处理设施。
第18条
排水单位排放的污水、废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废水水质排放标准。
第19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调度管理,保证城市排水畅通,在防汛期,城市排水单位必须服从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指挥。
第20条
排水单位因特殊情况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水的,须经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