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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地方法规2019-08-21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8-21
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加强对 景德镇市高岭 - 瑶里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 名胜 区) 的管理,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 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2条
风景 名胜 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 《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限坐标划定。
第3条
风景名胜区 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4条
市 、浮梁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 名胜 区的保护、 利用和 管理纳入 本级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 和 管理经费纳入 本级政府 财政预算。
第5条
景德镇市 高岭 - 瑶里 风景 名胜区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风景 名胜 区管 委会 ) 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负责风景 名胜 区 的 保护、利用和 统一 管理工作 。
第6条
市、浮梁县 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城市管理、宗教等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 名胜 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7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内的瑶里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还应当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第8条
风景 名胜 区管 委会 应当依法将批准的风景 名胜 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 名胜 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 名胜 区 规划未经批准的 ,不得 在风景名胜区内 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 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第9条
在瑶里古镇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的行为;
( 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四)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10条
瑶里古镇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浮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瑶里古镇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应当采取保留外观、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应当保持明清时期的徽派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修缮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高度,并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要求。
瑶里古镇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徽派建筑风格,体现瑶里古镇风貌。修缮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高度,并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要求。
瑶里古镇环境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瑶里古镇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11条
对瑶里古镇内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浮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12条
在瑶里古镇 历史地段 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浮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瑶里古镇内不符合 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建筑和设施,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 、迁出 或者 依法 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13条
在瑶里古镇内禁止占用沿街沿河等公共活动场所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得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设置与古镇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以及其他户外设施。
第14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1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瑶里古镇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浮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16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瑶里古镇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浮梁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占用公共活动场所摆设摊点、 乱放杂物,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与古镇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以及其他户外设施,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清理或者拆除,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17条
在瑶里古镇内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的,由浮梁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18条
风景 名胜 区管 委会 应当加强风景 名胜 区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风景 名胜 区保护管理方面的宣传,对 破坏 风景 名胜 区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
第20条
市、浮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编制城乡规划 和 专项规划涉及风景 名胜 区 以 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应当 符合 风景 名胜 区规划, 涉及瑶里古镇范围的还应当符合 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 并 征求风景 名胜 区 管委会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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